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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3 生效日期: 2002-08-13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等2件规章的决定
(2002年8月8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8月13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
全文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wto新形势的需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淮南市废旧金属管理办法
删去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删去第十六条第(六)项。
二、淮南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来淮的建筑、装潢企业按所承包工程总造价的2‰,由市建筑管理部门代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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