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0月20日
丽水市领导干部离任前经济责任和公有财物交接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交接制度的领导干部是指市直各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工作调动时除按规定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外,在调离原单位之前,所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本制度规定,清理单位财政、财务、资产情况和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期财政、财务及有关资金和公有财物使用交接事项:
(一)任职期末的资产负债情况。包括资金(基金)结余情况,固定资产及库存材料情况,各项基建工程及投资情况,各项专用资金帐面结存与实际结存情况,各种债权、债务情况等方面。
(二)任职期末收支结余情况。包括财政收支的结余或赤字情况,预算外收支结余情况,专项资金收支结余及移用、挪用专用资金(基金)情况,企事业收支等情况。
(三)任职期末帐外负债情况。包括未入帐的各项借款,应付未付的招待费、会议费等费用,应付未付的基建、维修款等债务。
(四)任职期末对外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情况。
(五)单位工会、技协、学会等各种经济实体的财务和资产状况。
(六)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简要说明。
(七)领导干部个人使用的公有财物和借用的单位资金。
(八)其他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事项。
第五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交接工作在离任领导干部和接任领导干部之间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纪委、市审计局派人负责监交。离任前,离任领导要做好交接事项的核实。移交必须办理书面交接手续,需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及监交单位代表签字确认。交接表一式两份,本单位存档一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一份。其中,交接汇总报告表(附12)一式两份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六条交接手续必须在领导干部离任前办理,一般应在接到离任通知七天内办理。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
第七条对未办理交接的各项债务和担保、承诺等或有负债,由离任领导负责落实。
第八条离任领导干部必须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交接手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领导干部,以及在交接中不如实交接的领导干部,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等。在交接中隐瞒事实不如实交接造成损失或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第九条各县(市、区)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离任交接手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