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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1 生效日期: 2003-10-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莲都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
  根据全市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全程办事代理制试行办法。
  一、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含义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指导思想: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推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为宗旨,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为着力点,通过推行全程办事代理制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推动政府的公共行政社会化服务,密切干群关系,实现“阳光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大发展。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基本含义:以承办单位无偿代理为形式,通过内部运作,依法全程承办申请人申办事项的一种工作制度和办事方式。这是一种集首问责任制、办事承诺制等便民措施于一体,并进一步深化拓展,旨在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实施并联审批,降低办事成本,优化新时期为民服务的综合性措施。
  二、全程办事代理制受理范围
  全程办事代理的主要范围:市本级入园企业、外资企业、市重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提交的企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
  三、全程办事代理制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以丽水市政府行政审批中心为主体(以下简称“审批中心”),建立部门办事窗口的全程办事代理制网络体系,确定窗口代理员,无偿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一)审批中心指定全程办事代理事项,由常驻审批中心各部门办事窗口分别负责办理。审批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办好申请人的委托,确定牵头单位,落实好代理员,进行全过程的办事代理工作。
  (二)未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要做好全程办事代理窗口、代理人员、受理事项的落实工作,并制定好全程办事代理窗口和代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做到热情周到、耐心优质服务。
  (三)审批中心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审批中心和未进驻审批中心的部门要与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行政审批中心做好衔接工作,指定代理人负责外来投资项目和入区企业的全程代理工作。
四、全程办事代理制基本流程
  申请人向全程办事代理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代理窗口召集相关部门审核材料,并落实代理员进行承诺办理。
  五、全程办事代理责任制
  全程办事代理制的部门窗口和全程办事代理员必须认真负责全程办事代理工作,违反以下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拒不履行全程代理工作的;
  (二)因窗口和办事代理员主观原因造成全程代理超承诺时限的;
  (三)因窗口和办事代理员刁难申请人或办事推诿、拖拉、态度恶劣等情况造成后果的;
  (四)窗口和办事代理员未完成全程办事代理工作的。
  六、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全程办事代理代理制操作流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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