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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7-08 生效日期: 2008-07-08
发布部门: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娄政办发〔2008〕6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娄底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信息化建设管理,加大资源统筹力度,规范管理程序,促进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推进娄底市信息化建设,依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娄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和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应符合娄底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的强制性标准。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和保障安全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第五条市发改委、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在全市信息化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并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实施;市信息办负责及时制定并下发本年度全市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性意见,作为各单位实施信息化工程项目的遵循依据。
第七条加强重大信息化工程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组织领导工作,项目负责人须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重大信息化项目应成立由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市信息办选派责任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工作组,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信息化工程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术方案报市信息办审查,市信息办受理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市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第九条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市发改委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市信息办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市信息办负责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作为拔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之一;未经立项程序的项目,市财政局不予拔付资金。
第十一条涉及市政府多部门的信息化工程或重大信息化工程方案应经过专家组论证,并提交市信息化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市信息办将对各单位上报的全市基础数据库、地理信息系统、通信网络、光纤资源等基础性建设项目,以及网上协同办公、视频监控等综合性项目进行资源整合、统筹建设、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的信息化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其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发改委、市信息办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第十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实行招标,确定设计、施工单位,重大信息化项目由专业机构依法监理。从事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需配置的软硬件均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信息办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建立好项目管理电子档案。
第十七条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应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相关的保密合同。
第十八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因实际需要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调整的,须报市信息办核准备案。基础设施建设方案需调整的,须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九条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依法对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实行监督。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市信息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重大信息化项目须由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报告,包括对项目实施目标和计划的监理、项目投入资源和项目成果的监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监理等内容。市信息办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要求,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的验收证明文件等有关资料报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以此作为确认项目完成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按照市财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完成项目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验收后满一年的项目,由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信息办等单位组织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项目运行维护费核算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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