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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9 生效日期: 2002-02-09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湖财行〔2002〕43号
市级各行政单位、各区管委会、市本级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浙财行3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差旅费开支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所属行政单位请自行转发。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高于本规定标准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各县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研究制定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附件: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二○○二年二月八日

湖州市本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乘坐交通工具标准
(一)正、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飞机一等舱、火车软席车、轮船二等舱、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下同)。
(二)除本条(一)款所列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标准为:飞机普通舱、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其他交通工具按实报销。
第三条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且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条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杂费,省外出差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市(指市本级,下同)外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以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下派、支援工作以及参加省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班学习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市内出差凭据按实报销市内交通费(不含出租车费)。
第五条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除本规定第二条(一)款所列人员的住宿费按实报销外,对其他工作人员采取限额控制、超支自负的办法。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为省外150元、市外120元、市内80元。超限额部分个人自负比例为30%。
同一次出差,可以住宿费发票为凭,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报销。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六条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25元、市外15元、市内10元,按出差的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适用本规定的单位,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仍按我局湖财行219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出差补贴包干”。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下派、支援工作等,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省外15元、市外8元、市内5元,休息天不算。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车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
(四)参加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培训班,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15元、市外8元、市内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培训班,培训期间伙食自理的,按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七条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资料费、公杂费、空房费等,均应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限报销伙食费、住宿费。
第八条不脱产人员参加市级、区级各部门以及乡镇组织的活动,其活动期间由组织单位计发误工补助,每人每天的误工补助标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伙食补贴和往返车船费比照工作人员办理,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各部门举办的与生产经营管理和分配有直接关系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发误工补助、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九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其他各种补贴按月人均200元的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各自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贴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的补贴,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人员;
(二)对方招待或回单位报销餐费的人员;
(三)待分配人员;
(四)借出人员;
(五)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的工作人员;
(六)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可视情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2年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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