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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3 生效日期: 2003-06-03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价〔2003〕141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局内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杭州市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增强价格管理活动的透明度,扩大价格工作的社会影响,规范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范围内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是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媒体或其他有效办法,将依法管理的制定、调整商品价格或收费事项、重要的价格工作开展情况、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情况、价格违法案件查处以及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等重要价格政务活动,依照本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法定的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价格法》、《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价格监测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实施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处(科)室配合。
  第五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就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工作的有关事宜主动与新闻媒体取得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
  第六条价格政务新闻发布的基本内容,原则上应是社会普遍关心以及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重要的价格与收费标准事项、检查事项:
  (一)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二)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
  (三)重要的价格与收费的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以及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等有关情况;
  (四)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的监测情况;
  (五)有关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情况;
  (六)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布的价格政务事项。
  第七条需要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具体事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经确定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文稿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拟出初稿,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价格政务新闻发布,具体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通过本单位价格政务公开栏公布或公示;
  (二)举行新闻发布会;
  (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新闻记者采访;
  (四)举行价格政务听证会;
  (五)通过杭州价格网(www.hzjg.gov.cn)发布价格政务信息;
  (六)通过《杭州价格信息》发布价格政务信息。
  (七)其他实用而有效的形式。
  第十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宣传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向社会发布价格政务新闻的,其后果由有关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权依照《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纠正有关单位或个人擅自向社会发布的价格政务新闻,直至宣布该价格政务新闻失实、无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6月10日起施行。
杭州市物价局
二oo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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