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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9 生效日期: 1994-12-09
发布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国税流[1994]3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63号《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应,缴纳的增值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销售储备物资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局系统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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