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2000]外经贸管招函字第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鉴于韩国政府已于2000年5月31日宣布,自6月1日起对进口中国大蒜实行保障措施,这一措施完全没有反映中国大蒜产品出口的真实情况,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条件,明显属于歧视性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7条规定,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6月7日起,对进口激增的原产于韩国的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海关税号85252022)和初级形状聚乙烯(海关税号39011000、39012000、39013000、39019010、39019090)实施暂停进口措施。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二000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