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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2 生效日期: 2000-03-0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贵阳市城市社会客运管理条例》和《贵阳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地方政府规章(2)条    
       

    第二条   凡在本市云岩区、南明区内行驶二轮摩托车(含助力车,下同)、残疾人专用车(含同类车型,下同),均应遵守本规定。前款所称残疾人专用车,是指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50毫升,设计时速小于或等于20公里的专供下肢残疾人代步的机动三轮车。 

    第三条   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加强对城市社会客运、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市公安机关负责加强对道路交通秩序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对非法营运或违反交通管理的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载客、载货营运。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禁止驾驶发动机排量为50毫升以上和设计时速大于残疾人专用车的同类型车辆。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办有“随车陪护证”的人员。“随车陪护证”由市公安机关核发。 

    第五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应向市公安机关申办“两城区专用牌证”。 

    第六条   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不得在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第七条   利用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在云岩区、南明区从事客运的,由市城市社会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客、货运输,又不能当场处理的,可采取暂扣车辆的行政手段,并责令其在15日内到指定的部门接受处理。暂扣的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因非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扣车方负责赔偿。超过期限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车主负担。自车辆暂扣之日起,3个月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后,抵缴交通规费及滞纳金和罚款,余款退还当事人。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二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未办“两城区专用牌证”在云岩区、南明区行驶的;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无“随车陪护证”乘坐残疾人专用车的。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公安、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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