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哈办发50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有关部门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在职人员
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职务消费,控制经费支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在职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照(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为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购置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寻呼机等,与此相关的话费等各项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对市直机关工作人员按职级和工作需要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标准为市级每人每月300元,局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办事员每人每月80元,高级技师、技师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员每人每月80元。
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在“邮电费”科目中列支。
第四条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可在规定的补贴标准之外,每月另行增加150元补贴。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是指市级领导同志的秘书(联络员)及市直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市直各部门特殊工作岗位人员根据人员编制设定,人员编制在50人以内的设1人,在50人至100人之间的设2人,在100人以上的设3人。特殊工作岗位设定情况需报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领取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后,必须保证工作联系畅通。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特殊工作岗位范围。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离休、退休后,停发公务移动通讯补贴费。特殊工作岗位人员工作变动后,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补贴。
第八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仍用公款购置或配备移动通讯工具、支付有关费用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自2005年1月1日起纳人工资统发。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