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淄政办发〔2005〕17号印发时间:2005-3-23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培育发展流通大企业会议精神,激励全市流通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提高经济效益,加快培育发展一批大型骨干流通企业,推动我市流通经济的快速发展,确定自2005年起在全市限额以上流通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大做强骨干流通企业为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和行业指导,激励流通企业争创服务品牌,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全市流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培育和激励骨干流通企业发展,力争2005年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营业收入过3亿元的达到20户,其中过10亿元企业6户;餐饮、住宿企业营业收入过3000万元的达到10户,其中过5000万元的企业6户。经过2-3年的努力,力争全市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营业收入过5亿元的达到20户;餐饮、住宿企业营业收入过5000万元的达到10户。
二、活动内容
在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中开展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创优,就是要不断提高商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优质服务创立企业的服务品牌;增效,就是要通过搞好服务,扩大销售,进一步增加营业收入、利润、上缴税金、职工收入和社会保险,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争30强,就是在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中考核评选流通30强企业,分别授予流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称号。
三、活动方法与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
印发《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方案》和《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在全市流通工作会议上进行部署和动员,并通过新闻单位广泛宣传。 (二)组织实施阶段
组织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按照活动内容及考核指标,制定各自活动方案和发展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活动开展。
(三)考核评比阶段
由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选出全市流通30强企业,并进行表彰奖励。
四、组织领导
成立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对活动的组织领导和考核评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负责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
附: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吴明君(副市长)
副组长:张志超(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守华(市人事局局长)
李延永(市贸易局局长)
成 员:卜德兰(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延柯(市人事局副局长)
王克强(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王大伟(市卫生局副局长)
段迎春(市计生委副主任)
刘增敏(市环保局工会主席)
邱承江(市统计局总统计师)
高学光(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庆洪(市贸易局副局长)
赵长亮(市国税局总会计师)
石光华(市地税局副局长)
谭培泉(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建立(市质监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李延永兼任办公室主任。
淄博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全市流通企业创优增效争30强活动的考核,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住宿经营性企业。
二、考核指标
(一)主要指标: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缴税金、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5项指标。
(二)参考指标:列入全国行业百强企业、省重点企业集团,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获全国、省荣誉称号。
三、考核指标认定
(一)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年职工人均收入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审核认定。
(二)实际缴纳税金指标数据分别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核认定。
(三)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指标数据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
(四)参考指标由市贸易局审核认定。
(五)对评选出的企业名单,经新闻单位公示后予以认定。
四、考核办法
(一)主要指标计分办法: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缴税金3项指标按绝对值和增幅排名计分,其中绝对值占80%,增幅占20%。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年职工工资收入两项指标按绝对值排名计分。具体办法如下:
1.绝对值排名计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际缴纳税金、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指标的绝对值大小分别进行排序,第1名得1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1分,最低为0分。
2.增幅排名计分: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实际缴纳税金指标的增幅分别排序,第1名得100分,依次每排后1名减1分,最低为0分。
(二)参考指标计分办法:列入全国行业百强和省重点企业集团及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商品质量等方面获全国和省荣誉称号的企业在考核时给予适当加分。
(三)综合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得分=各项指标得分×权数+参考指标加分
营业收入指标的权数为30%,利润、实缴税金2项指标的权数各为25%,年职工人均收入、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总额2项指标的权数各为10%。
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按考核得分分别排序,经综合考核后,从所有被考核企业中选出30强企业。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
1.年度出现亏损的企业;
2.欠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3.严重违反安全、质量、卫生防疫、环保、税收、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有关规定,出现重大事故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企业。
五、奖励办法
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对30强企业分别授予流通明星企业、优秀企业和先进企业称号,并授予相应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荣誉称号,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表彰周期为2年。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