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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项目开发建设步伐,推进全市工业化进程,全面落实“工业兴市”的发展战略,市政府决定建立松原市工业发展基金。为使用和管理好工业发展基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建立
第二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300万元作为工业发展基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设专户管理工业发展基金。
第三章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工业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作为向国家、省所争取的工业发展资金的配套资金;
(二)用于市直工业项目前期可研经费以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经费,原则上掌握在50万元之内;
(三)用于奖励在市直工业项目开发以及工业提速增效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掌握在30万元之内;
(四)用于市直工业企业重点项目开发以及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原则上掌握在180万元之内;
(五)其他涉及市直工业发展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 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工业发展基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松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六条 申请市直工业项目前期可研经费以及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发改部门批准认为具有可研价值的工业项目,可申请可研经费;
(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的工业项目在落户松原市区后,可申请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业项目开发以及提速增效活动中新增产值超过1000万元,新增税收超过100万元,可申请工业开发突出贡献单位奖同时奖励相关人员;
(二)市直部门招商引资工业项目落户松原市区境内的,且当年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前5名招商引资单位;同时奖励相关个人。
第八条 工业项目开发和市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申请使用基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必须是市发改委、经委等部门批准立项并已进入市项目办工业项目储备库的;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拉动作用明显的项目;
(三)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具有较高附加值、较高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好,主要财务指标高于行业标准的。
第五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九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工业发展基金支持方式,采取补助和贴息两种方式,主要以贴息为主。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市直工业项目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市直工业项目,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贴息。贷款贴息可全额贴息,或按一定比例贴息。
第六章 资金审批
第十条 工业发展基金中200万元用于市本级工业项目考察、工业项目研发,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在工业项目开发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推进和管理市直工业方面招商引资的费用。由市项目办审核同意后,填报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工业发展基金中100万元主要用于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奖励在提速增效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市级以上新产品开发贷款贴息。由市经委审核同意后,填报工业发展基金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七章 工业发展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凡使用工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用途,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三条 使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项目,符合招投标要求的,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对工业发展基金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每年末组织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对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存在问题的项目或单位给予相应处罚,并在下年度使用工业发展基金中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连续两年使用工业发展基金出现问题的项目或单位,停止使用工业发展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