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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11-17 生效日期: 2008-11-17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委(经贸委)、发改委,公安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严格机动车登记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公告》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包括: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并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及相应底盘、半挂车、摩托车产品。无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杆挂车和拖拉机等暂不实行《公告》管理。《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数据两部分,文本主要表述新产品批准以及产品扩展、变更、勘误和撤销等内容;电子数据由最新一批产品数据库和历批汇总产品数据库两部分构成,记录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产品照片等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专门机构对车辆生产企业申报的车辆产品进行审查和检验。审查、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公告》审查和样车检验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告》产品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公告》检查确认制度,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公告》产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发现《公告》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追究违规审查、检验等相关人员的责任。2009年1月31日前,对现有《公告》产品进行集中清理,对不符合机动车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的,一律予以撤销。《公告》产品被撤销后不得以同一车辆型号再次申报《公告》。
  二、进一步明确《公告》产品有效期限
  《公告》产品有效期限是指车辆产品从《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公布撤销之日止。在《公告》有效期内,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完成产品出厂检验、签发合格证和销售手续。车辆产品出厂检验及签发合格证日期应当在《公告》有效期之内。对产品撤销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自××××年××月××日起不再作为车辆产品注册登记的依据”调整为“自××××年××月××日起不得生产、××××年××月××日起不得销售”;对产品变更的,《公告》的签注内容由“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调整为“允许其所生产的相应产品在核准更改后×个月内按照原《公告》内技术参数生产、销售”。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将增加公告批次、公告生效日期等签注内容。《公告》有效期满后生产企业不得再通过“机动车合格证信息上传系统”传送合格证信息,未销售的车辆不得继续销售,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收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最新《公告》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本通知生效前在《公告》有效期内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办理注册登记。未列入《公告》的车辆产品,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车辆生产企业实际生产的车辆产品要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按标准配备车辆行驶记录装置、防抱制动装置、汽车安全带等安全防护装置,并按照规定配发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严禁为汽车配发拖拉机合格证的行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新产品公示、企业现场检查、销售市场抽查、注册登记核查等方式加强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公安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违规车辆产品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车辆产品不符合《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未列入《公告》,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的,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程序”报公安部,公安部将对违规车辆产品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并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规定责令违规车辆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予以撤销违规产品公告、暂停产品申报、撤销准入许可等处罚,违规车辆生产企业及其销售商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车辆。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对已列入“涉嫌违规机动车产品库”车型的车辆要按照《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严格查验,重点核查。对确属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四、严格落实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
  车辆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3号修改单的规定,保证在新出厂的货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或整车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上粘贴的车身反光标

识、安装的侧后部防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为保证该规定的贯彻实施,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告》中将增加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的图示照片和主参数说明。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要依据《公告》的照片和参数对货车及挂车的车身反光标识、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进行严格查验。对与《公告》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上报违规车辆信息。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2〕768号)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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