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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业经2008年8月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丹东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推动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市著名商标,提高丹东商标的竞争能力,参照《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丹东市著名商标,是指在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具有较高信誉和商标附加值,市场占有率较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国内注册商标。
第三条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丹东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丹东市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争创丹东市著名商标,并对丹东市著名商标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
第七条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丹东地区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国内有效注册商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实际使用1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达到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质量标准,且质量稳定,售后服务良好;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销售额、利润、省和市内外市场占有率、市场覆盖面等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商标所有人有一定的广告投入,宣传面较大且地域较广;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制度;
(八)出口商品商标在较多国家(地区)或者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地域和较大的销售额;
(九)无商标侵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记录;
(十)商标及商标所有人社会反响良好。
第八条申请认定丹东市著名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