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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律师调做审计监察工作可否继续执行律师职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5-28 生效日期: 1989-05-28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天津市司法局:
  你局津律管发(1989ぉ76号《关于兼职律师调做审计、监察工作,可否继续执行律师职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审计和监察部门是负有国家所赋予审计、监察权力的机关,对其中已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应比照我部(88ぉ司发公安第275号《司法部对取得律师资格后但现不从事律师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第 条“在党政机关(含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经1988年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后,不得兼职从事律师工作;”的规定,不再为其换发新的律师工作执照,保留其律师资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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