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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6-20 生效日期: 2008-06-20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政办发8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自治州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
年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州直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房地产管
理行为和活动。
  第三条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进行改建、新建和开发
的,须报州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各类建设和开发。
  第四条州财政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
根据工作需要,州财政局委托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州直行政事业单位
的房地产建设和使用进行统一经营。
  第五条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核查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
地产,建立房地产档案,报州财政局备案。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经
营情况。
  第六条州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交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法统一
经营(租赁)后,其收益不得低于管理单位已达到的水平,并全部上
交州财政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州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地产,与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未
到期的,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转签租赁合同。已经到期的,由州机关事
务管理局按招投标程序,对外公开招标,与中标者签订房地产租赁合
同。
  第八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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