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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7 生效日期: 2007-09-27
发布部门: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保政发〔2007〕136号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和《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保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住房补贴支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文印发),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保障住房货币化分配改革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及补贴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全额供给的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社团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下属单位的申报材料,审查无误后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市建设部门核准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市财政局审核认定。单位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实物分房,或隐瞒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或住房基金未缴市财政代管,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第四条住房补贴对象。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按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正式在编在岗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住房面积已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已接受过国家或单位发放的用于补助职工自建或购买住房资金的职工、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以及本人生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去世职工,均不再计发住房补贴;职工将原有福利性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因福利性住房面积的减少而要求调整住房补贴额。
第三章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六条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
机关行政人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按职级(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一般干部70m2;科级干部80m2;处级干部100m2;厅级干部130m2。
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技术人员按技术职务计算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m2;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m2;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m2;正高级技术职务120m2。
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务的人员,只能选择一种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第七条住房补贴的金额标准。
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按应补贴住房面积计算,每平方米350元;工龄住房补贴按1995年实有工龄计算,每平方米每工龄3.0元。
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实有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应补贴住房建筑面积=受补贴人员职级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受补贴人员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购买的住房建筑面积。
受补贴工龄指职工1995年前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1995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第八条住房补贴分为对无房职工发放的全额住房补贴和对住房不达标职工发放的差额住房补贴,根据职工的具体情况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第九条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全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按月发放的方式,最长300个月(25年)发放完毕。每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应发放住房补贴总额÷(12月×初次发放之年距50周岁的年数)。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由实施单位编制年度发放计划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
差额住房补贴主要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
接受全额补贴的职工,有以下情况的,也可申请一次性住房
补贴:本支付办法实施之日前离退休的职工;本支付办法实施之年工龄满25年或年龄满50周岁的在职职工。
受补贴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间去世,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申请一次性发放应领未领住房补贴余额。
一次性住房补贴,由实施单位编入年度发放计划报市建设、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一条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其在调出单位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享受住房补贴以及享受的住房补贴如何发放。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的,调入单位不得再重复发放住房补贴;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部分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须同调出单位核实其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或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计算应续发的补贴。工作调动人员调入新单位后应享受的补贴额=按调入单位补贴标准计算应发放总额×(1—调出单位已累计发放额/按调出单位补贴标准计算应发总额×100%)
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计发总月数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月数,不得重复计发,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计发。
第十二条正在接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变动,按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从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与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实行住房补贴时住房已达标的职工,如果因职务升迁而出现住房不达标,可按同样的方法发放级差住房补贴。级差住房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级差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每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年实有工龄)×(新职级应补贴面积标准—原职级应补贴面积标准)。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都是住房补贴支付对象的,在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性住房的原则下,分别按各自的行政职级或技术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及1995年工龄数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四条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且未再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不享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因复婚、再婚原因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职工,若住房面积仍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按现有面积重新计发住房补贴;若现住房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四章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六条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七条市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市建设部门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预算支出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八条单位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应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职工职级变动情况、已发放完毕的人员情况,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报市建设局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本着对国家和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若再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时,要进行认真核查,确保以下情况
属实: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职工现任职务;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计入职工人事档案。
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本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或月数)等。
第五章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为:单位售房收入等住房基金;经市财政局批准,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的资金;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上缴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的原市本级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转化)。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资金,均须交市财政局管理。市财政局连同预算内安排的住房补贴资金,定期统一拨付给住房补贴实施单位,或者直接拨入职工工资账户。
第二十一条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它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按要求时限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他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市财政局将停止拨付该单位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市财政局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群众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应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员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经费由财政部门部分补助或无补助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所需资金由单位负担,从单位公房出售收入等住房基金、事业收入、财政返还的单位公房上市交易收益,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经市财政局核定后,可以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和住房补贴金额标准,可根据单位实际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报市建设局批准后执行,有关方案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隆阳区住房补贴的发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四县参照省、市办法制定本县的住房补贴支付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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