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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对广告严重违规药品采取暂停销售措施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食药监市[2008]66号
根据我局对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媒体2008年1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监测结果显示:部分药品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范围、绝对化夸大疗效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决定暂停这些广告所涉及药品(详见附件)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销售。我区各药品经营单位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所列药品。我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本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巡查,如发现有关单位继续销售附件中所列药品的,将对有关药品进行封存扣押并检验。
  本通告发布后,相关企业应在原广告发布媒体以与违法药品广告相同版面、相同时段按照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报纸广告更正启事的版面应不小于原刊登违法药品广告的版面;电视广告更正启事的播放天数应不少于连续三日,每次播放时间应不少于10秒。并在更正启示发布后两个工作日内正式告知我局,我局将在更正启事发布后依法做出解除暂停销售的决定。
  特此通告。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责令暂停销售违法药品广告所涉药品名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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