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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额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巴府办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川国资考核[2006]1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额度等相关问题通知于后,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基数
  1.缴存比例。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巴单位必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规定,足额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应相同,所缴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不超过12%。原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提高到15%的单位,必须自2008年1月起降到12%。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不得由单位自行归集和管理。
  2.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巴中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企业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的申报程序
  企业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向企业出资人或股东事先报告。国有企业应同时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申报程序:国有独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应事先报告国资委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股东审核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最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其他国营企业,应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后,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报批手续。
  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必须履行以下程序: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应报国资委备案。经以上程序批准的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按程序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原缓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三、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巴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自查,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未纳入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的、缴存比例和基数不符合标准的以及单位自行归集、自行管理的,必须立即进行纠正。住房公积金作为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之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将汇同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国资委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检查,对各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特别是缴存基数和比例进行清理,对违反政策,侵害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利益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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