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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家庭病床结算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大劳发[2008]50号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家庭病床患者的基本医疗,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和2007年家庭病床实际结算情况,决定调整家庭病床结算指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疾病由原指标20元调整到30元。
  二、恶性肿瘤晚期、肝硬化腹水疾病由原指标40元调整到60元。
  三、调整后的家庭病床结算指标从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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