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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区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3-1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宁价检发[2001]55号

各行署、市、县(区)物价局、教育局、监察局、纠风办: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区有些地方的教育主管部门、大中专学校及中、小学校的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如:违反规定收取补课费、超课时费、统测费等,社会反映较大。为坚决治理乱收费,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不合理的负担,根据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的部署,经请示自治区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范围为全区所有大、中专学校、中、小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2000年秋季入学以来发生的收费和价格行为,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可追溯到1999年秋季入学。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教电46号《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农村中、小学校收费仍做为这次检查的重点。

  二、检查的内容
  (一)继续收取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擅自设立项目、标准收费的;
  (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重复收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张榜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使用统一票据的;
  (四)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建校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五)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用的;
  (六)违反规定举办补习班、辅导班等收费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年、跨学期收费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

  三、检查的时间和方法
  检查从2001年3月20日开始至4月底结束,这次检查由各行署、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监察、纠风部门组织安排,具体检查工作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实施。
  检查可采取本级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也可采取下查一级的方法。
  检查期间,自治区物价、教育、监察、纠风部门,将组成检查组到部分市、县督促指导工作并重点对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银川一中、二中、九中、唐徕中学、宁大附中、石嘴山一中、平罗中学、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长庆银川高级中学、宁夏化工厂中学和银川城区二十一小等学校进行检查。

  四、对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教育收费的文件和政策,在检查中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廉洁自律。
  (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做到边检查、边处理,对查出的违反规定多收取的费用,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上缴财政。
  (三)被检查单位要主动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刁难检查人员,更不得刁难学生及其家长。
  (四)要抓住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一抓到底,对典型案例要公开处理。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社会各界提供线索。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意义,并对屡查屡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和影响较大的案件予以曝光。对重大案件要提请当地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物价、教育、监察、纠风部门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查后回访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帮助被查单位查找漏洞,总结教训,整章建制,改进工作,切实规范收费行为。
  (六)检查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与5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同时上报自治区物价检查所、区教育厅监察室和自治区纠风办。

 

附:全区教育系统收费政策依据部分索引
  全区教育系统收费政策依据部分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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