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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10 生效日期: 2008-03-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辽建[2008]66号
各市建委:
  我省的施工图审查制度建立以来,对纠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控制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提高建设经济效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在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和审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需要逐步完善及解决的问题。如:审查机构之间恶性竞争,审查收费标准执行不到位,审查机构跨地区审查时降低审查标准,有的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不予记录,审查合格书备案滞后等。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实行审查机构总量控制。全省现有审查机构35家,可以满足现阶段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要求,因此,省厅决定,2010年12月31日前不再批准新的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在严格执行辽建[2006]364号和辽建[2007]209号文件中有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资格标准的同时,根据我省勘察设计注册人员队伍现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资质重新就位对注册人员的需求,省厅决定,已经取得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非退休返聘专职审查人员注册关系转移和参加社保时限的过渡期延长至2010年12月31日。
  三、勘察报告必须单独审查,提前送审。勘察报告由勘察单位在交付建设单位使用前送审,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不得交付使用,设计单位不得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做为设计依据。勘察单位将未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一律视为不良行为,将与其资质复核挂钩。设计单位采用未经审查通过的勘察报告做为设计依据的,由于勘察报告质量原因造成的设计返工,由设计单位承担。为满足勘察审查工作需要,沈阳、大连等审查机构较多的城市,可以申请各成立1家单独的勘察审查机构。
  四、全面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尚未开展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城市,自2008年7月1日起,要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凡未经审查合格的市政工程,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原有的审查机构在增加市政专业的审查人员后,满足资质标准的,可以向省厅申请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增项。
  五、加强建筑节能审查工作。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做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凡未按照节能标准设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能审查通过。各市应定期组织本地区设计单位通报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筑节能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以提高设计单位的节能设计水平。
  六、严格执行辽建发[2001]99号文件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各审查机构在承接审查任务时不得随意降低收费。特殊情况需要降低的,一律不得低于收费标准的80%,凡实际审查收费低于应收费标准的80%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停止其审查工作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审查资格。为便于统一收费标准,各地可以制定本地区的建筑工程造价估算,做为收费依据基准。
  七、为保证基本建设程序的完整性,避免压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审查质量降低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项目所在地的审查机构审查。没有一类审查机构的城市,其一类建设工程项目需委托外地审查机构审查的,建设单位在委托前应征求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市原则上应委托相对固定的审查机构。
  八、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查合格书的备案管理。审查机构必须在发放审查合格书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合格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颁发备案号。备案号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备案年度(4位)-流水号(5位)-审查机构编号(5位)等。备案时应对政策性审查内容进行复核,并检查审查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凡不符合政策性审查要求或不执行审查收费标准的,一律不予备案并责令改正。备案工作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未经备案的审查合格书不得做为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依据。
  九、做好不良行为的纪录工作。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执行辽建发[2004]43号文件规定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将发现的建设单位、审查机构或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的不良行为如实记录,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必须如实上报,凡故意隐瞒不报的,省厅将追究其失职或失查责任。
  十、加强审查机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审查机构应通过ISO国际质量标准体系认证,其它机构也应参照该标准体系执行。
  十一、加强审查人员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水平。省厅将组织编制《辽宁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统一全省施工图审查的标准和深度。还将定期组织不同专业审查人员的培训班或技术交流会,各审查机构的所有审查人员要确保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或交流。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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