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建建[2008]14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直有关厅局:
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妥善解决尚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持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人员的实际问题,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核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具有省建设厅统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不含港口、铁道、民航、通信专业)且未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证书。
(一)2007年度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
(二)2007年度未担任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现职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现非工程项目经理岗位任职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建设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2004]85号)规定要求的。
二、申报材料
(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须贴附一寸彩色证件照三张)。
(二)《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一份。
(三)《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证明材料》一份,其内容如下:
1.身份证;
2.建筑业企业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截止时间到2007年12月31日);
4.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5.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一)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材料内容应当一致。
(二)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在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上进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系统',如实填写《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聘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核实无误后,上传并打印带有条形码的书面申请表,聘用单位完成所有申请人员申报后打印生成企业汇总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市地统一组织申报。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在《证明材料》复印件上签署'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意见及负责人签字或印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对申报材料审核的内容如下:
1.申请表所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证明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4.年龄和业绩是否符合考核标准。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人员情况按申请人申报专业类别进行分类汇总,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申报材料包括的内容如下:
1.《建造师临时执业执业证书申报人员推荐意见函》(以正式文件上报);
2.《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同时报电子数据);
3.《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4.《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中直和省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查同意后,由企业人事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函,与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建设厅。
(五)省里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评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备案并发证。
(六)各市将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材料于2008年4月30日前报送到省建设厅,过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任廷文0451-53643325
四、其他事项
1.二级项目经理核发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量大,是关系到大多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关系到我省建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统一组织,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广泛发动企业按时、准确、如实申报,确保有条件的对象应报尽报,一个不漏。
2.二级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申请人所在聘用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所填单位一致。
3.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期满后,经过继续教育合格,可延续使用2年,于2013年2月27日废止。
4.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等同使用。可以作为招标投标、资质评审、个人资格管理的依据。
5.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其注册、执业、变更、注销和继续教育等,按照注册建造师制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取得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持证有效期内通过考试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专业注册,原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自动失效,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7.对已经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重复注册的;被注销建造师注册的;有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或有《注册建造师规定》(建设部令153号)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过渡时期内,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可延期使用。具体停止使用时间另行通知。
8.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一律不予受理,并依照建造师注册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二○○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