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齐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出台了有关鼓励、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农村土地价值不断提升,农民对土地十分重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日益增多,因土地权属争议抢种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影响。为了保证春耕生产的顺利进行,防止因土地权属争议而引发械斗等事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用地的原则。要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守界生产,未领取《土地证》或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要维持2007年土地使用现状,不得越界生产,不得抢种或抢占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裁决的土地权属界线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变。对向法院起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目前尚未结案的土地权属争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不得改变用途和破坏地上附着物,不得以任何借口越界抢占和抢种土地。
三、采取有力措施把好春耕生产关。各级政府要明确责任,分级把关,顾全大局,消除抢种土地和械斗事件等各种隐患。要采取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激化矛盾或相互推诿,力争把事态控制在基层。
四、凡因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或玩忽职守而发生械斗伤人事件的,要逐级追究各级领导的责任,同时追究械斗单位领导者、组织者及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性质严重并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