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财法[2008]10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辽财税[2008]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辽宁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基金会,具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可按《通知》及税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通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辽宁爱之光防盲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