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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综合改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试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14 生效日期: 1992-03-14
发布部门: 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政(1991)63号函收悉。经研究,决定将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作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并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试点方案。
  希望你们发挥沈阳作为全国重工业基地和科技人才相对集中的优势,重点在依靠大中型企业、大院大所和大专院校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以高新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结构调整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创造出好的经验。同时请根据具体情况,开展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
  请你们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快改革进程,争取“八五”期间在开发区基本建立起符合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规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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