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19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批准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函》(双政函[2007]75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位,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其中含煤气配套费10元)征收。其它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双鸭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2]95号)。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