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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地产木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3-21 生效日期: 2008-03-2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林业局
发布文号:
为打击非法运输乱砍滥伐木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地产木材运输管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木材运输证明的办理
  林权为国有或集体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地检疫证明、林权单位证明信或函(应载明运输的树种、品名、规格、数量、收货单位)。林权属个人的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地检疫证明,由本人持身份证办理。
  经流转的木材还需要提供双方身份证明和木材交易证明。
  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还需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决定书。
  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的,应持有书面委托协议,市林业部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审核,合格的再予办理木材运输证。
  二、采伐证的有效期及延期
  办理木材运输证明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为下达后的2个月内。超过有效期的应向沈阳市林业局提出延期申请,申请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合格的予以延期15天。
  三、以下情况不签发运输证明
  (一)相关证明文件不全的。办证凭据中单位、树种、品名、规格、数量等与申请的要求不符的。持外地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提交的证明材料属伪造、涂改、转让、买卖、模糊不清、超过有效时限的。
  (二)地产材运输量超过当地年度木材采伐量
  (三)林木采伐证中注明了非外运木材的(自用材等)。
  (四)其它违反国家或辽宁省相关规定的。
  四、违反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沈阳市林业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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