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余府发[2008]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统计是实行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提高,统计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面临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统计的需要,有力地推动我市由人口小市向经济强市跨越,实现“两个率先、一个努力”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统计工作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落实科学发展观中的基础保障作用,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统计改革和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各项改革和建设进程。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有效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要科学利用统计信息指导经济社会发展,在研究经济社会问题时,吸收统计部门的人员参加,认真听取统计部门的意见,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功能。
二、加强统计工作保障。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统计改革和建设,认真解决统计部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保障统计工作必要的经费需求,确保重大普查调查经费、统计日常工作经费、统计基础建设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积极支持统计部门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提高统计技术装备水平。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切实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统计、支持统计、配合统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统计工作管理。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统计管理职能,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强化对下级统计机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建立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资料、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统计资料核实制度,规范统计资料的公布和提供,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权威性。建立统计资料相互提供制度,各部门应及时向本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资料、基本单位名录等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建立统计工作巡查制度,上级统计机构对下级统计机构、政府统计机构对部门、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开工项目单位到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四、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加大对全社会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的力度,将统计法列入全市普法内容和各级各类干部培训内容。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区)两级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不突破本单位总编制的原则下配备专职执法人员。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建立日常的执法检查制度,坚决查处拒报、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编造篡改统计资料以及泄露调查对象个体信息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统计违法案件通报制度,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坚决予以曝光。建立统计违法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五、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健全统计机构,充实加强市、健全县(区)政府统计机构,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体系;新余经济开发区、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仰天岗管委会应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专职统计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员。规模工业、限额(星级)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企业设立统计科(室)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城乡社区配备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反映社情民意的工作平台。制定统计工作基本操作规程,建立和完善原始记录及统计台帐,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县级统计工作考核达标制度,探索推行统计业务代理制,提高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六、加强统计方法制度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建立以普查为基础,全面统计报表和抽样调查相结合,充分利用行政记录来收集基本统计信息的统计调查体系。建立以普查数据为基础,按家庭、企业、部门三部分采集统计数据,通过抽样调查推算总体数据的常规调查制度。完善第三产业统计,建立第三产业统计调查制度和服务业统计部门协调工作制度。建立社情民意调查制度,切实反映社情民意。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实施GDP下算一级。完善经济指标,健全社会指标,充实民生指标,建立一套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方法和指标体系,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提高统计服务水平。建立统计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力度。
七、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网络工程建设,构建市、县、乡(镇)相联的统计信息网络。健全网络安全系统,确保统计数据资源安全。加大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积极推广电子台帐和电子报表,逐步实现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上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全部联网直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统计数据库建设,建立原始数据库、综合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提高统计数据库现代化水平。各级政府要切实解决统计信息化建设所需的资金。
八、加强统计队伍建设。高度重视统计干部队伍建设,政治上关心,生活上关怀,加强统计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加强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建设,不断提高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选拔任免制度,县(区)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市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其他统计人员的调动,应依法征求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意见。完善国家统计调查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地方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机构的关系,建立健全统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统计力量,改善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稳定基层队伍,探索实行统计数据采集人员临时聘任制。加强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弘扬统计人员坚持原则、尊重科学、严谨求实、保守秘密的优良作风。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搞好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统计从业资格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大统计人才培养力度,培养一支品德优良、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统计人才队伍。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