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安监发[2010]164号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监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立全省安全生产监管与行政执法监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制度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164号)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安全监管与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的情况沟通,提高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效能,现将互通情况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安监部门内部监管与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应互通情况
(一)各安全监管业务机构与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应互相报送或抄送执法计划和开展专项监管监察的文件。
(二)各安全监管业务机构应将安全许可资质认定、企业人员任职资质培训、职业危害申报等方面情况抄送安全执法监察机构。
(三)各级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应将对企业单位检查查出的隐患问题和处理意见抄送相关安全监管业务机构。
(四)各安全监管业务机构下发业务文件要抄送安全执法监察机构。
二、各级安全执法监察机构之间应互通工作情况
(一)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局应将制定实施的年度执法监察计划抄送各市(地)安全执法监察机构、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安全执法监察机构。
(二)各市(地)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应将年度执法计划于每年1月30日之前报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局备案。
(三)各市(地)安全执法监察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执法情况报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局。重要情况、重大执法监察活动随时上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