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8]20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虎林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虎政发[2007]109号)收悉。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和其它规定仍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虎林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3]13号)执行。
此批复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9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在期满前两个月申报。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