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大连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6 生效日期: 1997-07-06
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管理,正确引导企业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是指企业整体出售以及单项资产的出租、出售。 
  企业整体出租,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五条   大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做好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售的管理工作。 
  市计委、经委、商委、建委、房地产局、物价局、审计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售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整体出售,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和申请,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其中工业企业应商经委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企业出租、出售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大中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单台(套)价值一般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属于引进的设备,无论其价值大小,均视为关键设备。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及其他房屋、场地等,大中型企业价值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小型企业一般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 

    第八条   出租、出售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管理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经批准出租、出售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价值评估。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以评估价值为出售底价。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年租费=(出租该项资产年折旧额+出租该项资产评估值×企业资产报酬率)÷(1-流转税税率-流转税税率×流转税附加率) 
  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利息支出)÷企业平均资产总额 
  企业平均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售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必须先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中,低于评估价90%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须报市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出租价格低于本办法第 条规定标准的,须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出租国有资产,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签定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价、租费交付期、双方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 

    第十三条   企业出租国有资产,必须将租赁协议、租价计算依据、评估结果确认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国有资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出租的,应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办有关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出租、出售单项国有资产,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收入不得用于福利及其他消费性支出,不得列入帐外,逃避纳税。 

    第十五条   企业整体出售收入,一律上交市政府,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收缴,专项存储,专款用于出售企业所在行业的生产发展。 

    第十六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办理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售事宜,自觉接受国有资产、财政部门的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2)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