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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05 生效日期: 2008-04-05
发布部门: 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江苏水域环境,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分散水运企业的污染责任风险,切实保护广大水运企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充分利用保险业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进一步发挥保险在船舶防污染管理方面的作用,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首先对重点船舶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江苏是水运大省,长江、沿海及内河水域通航密度很大,存在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潜在风险,而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将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污染治理和损害赔偿的责任巨大,也给水运企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提高船舶污染风险预防和治理水平,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提高和增强船舶、船员及相关方的环保意识,有利于促进相关方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各单位、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环保优先和打造平安交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二、明确重点,确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顺利实施
  (一)实施范围。在江苏省行政辖区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油船、化学品船(两者都含外省籍船舶)自2008年7月1日起推行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以后,逐步在全省水域所有船舶上推广实施。
  (二)保险责任。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以船舶上的燃油、载运的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或者因投保船舶在通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致使被碰撞船舶上的燃油、载运的油品、化学品及其他有害物质泄漏,造成污染损害而依法应当由船舶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三)保险费率。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与投保船舶的安全防污染状况以及历年赔付情况挂钩,实行差别费率,利用经济手段促进各水运企业做好安全与防污染工作。
  (四)保险限额和免赔额。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种类选择相应的保险限额和每次事故免赔额。船舶投保可参照国家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执行。
  (五)承保单位。按照规定确定并公布实力强、信誉好、服务优、有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承担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确定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熟悉水运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保险顾问,发挥其专业优势,提出科学合理的投保、估损和理赔程序。
  (六)保险证明。已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担保的中国籍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合同或者其他财务担保,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证明。
  三、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要求
  (一)协调配合,加强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由江苏海事局、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安监局、江苏省环保厅、江苏保监局五家单位建立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江苏海事局负责召集,统筹协调全省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有关单位按照联席会议的要求,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实现信息共享、风险共防,共同推进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二)建立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的良性互动机制。组织实施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各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与保险机构的配合,建立船舶安全与防污染宣传、监督检查、承保、理赔数据等信息交换制度,探索切实加强船舶污染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新途径,为保险机构了解投保企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状况和调查船舶污染事故产生的原因及损失提供便利,促进政府部门与保险机构良性互动发展。
  (三)水运企业和船主要积极主动参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水运企业和船主要充分认识到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分散和转移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企业平稳健康成长,是一项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应迅速行动,积极响应号召,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投保船舶污染责任保险。
  (四)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为水运企业和船主投保提供方便,加强对船舶污染事故估损、核保和理赔定损人员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知识和技能培训。出险后,保险公司应当快速做好勘查、定损、理赔等善后服务工作,主动、准确地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帮助出险的水运企业和船主迅速恢复生产经营,切实保障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科学合理地拟订保险方案,积极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协调等工作,为水运企业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服务。
  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全新的、社会效益较强的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对于防损减灾、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的重大意义,鼓励、引导水运企业积极参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切实加强对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二○○八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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