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未按时申报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16 生效日期: 2008-04-1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布文号:
为确保完成2008年失业保险征缴任务,1-4月失业保险中心对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基数进行了核定。按照《关于调整2008年度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哈劳社发[2008]44号)的要求,5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将以新基数进行收缴。对于未按时申报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做如下处理:
  一、对上年月平均工资达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的调整意见从5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每人每月上年实际缴费工资的110%。这项调整的文件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二、对上年月平均工资未达到社会平均工资60%的参保单位的调整意见
  1.从5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即每人每月按1105.2元×3%=33.16元收缴失业保险费。这项调整的文件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市或县(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按照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2.从6月起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5月缴费基数的110%,即每人每月按1105.2元×110%×3%=36.48元收缴失业保险费。这项调整的文件依据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暂时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
  三、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的要求,上述参保单位携带有关资料到失业保险中心收缴科核定后,按照重新核定后的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以前月份收缴的失业保险费不办理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