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万州府发[2008]22号
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规范港口建设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规范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我区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万州城市总体规划》、《万州港口总体规划》。
二、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域内实施港口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港口岸线选址。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首先向区交委提出岸线使用选址申请,同时抄报重庆市港航局(四级及以下航道抄送区港航局),由区交委会同区港航局、万州航道处现场踏勘,并初步确定岸线选址,由区交委审查同意后,再由区交委报重庆市交委,由重庆市交委批复岸线选址。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同意后,再由区交委下文批复岸线选址。
(二)业主取得岸线选址批复后,分别向区水利、环保、地灾、海事、航道、移民、建委、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相关论证和行政许可,取得前置条件后,向区发改委报送可研报告或核准报告,待区发改委核准批复后,再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岸线。长江干线深水岸线由市交委转报国家交通部审批,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只设置囤船不实施港口设施建设的项目,长江干线的由市交委审批岸线,四级及以下航道由区交委审批岸线。
(三)港口建设项目符合划拨供地的,由区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办理港口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需有偿使用建设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依法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取得港口岸线批复、环评、规划和土地使用权手续后,港口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邀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向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设评审和施工图审查。市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重庆市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区发改委审批的项目由区交委组织评审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审查由区交委负责。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五)项目监理、招投标及开工备案。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法人单位组织项目监理,区交委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单位向区交通质监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后,再向区交委申请办理开工备案手续。同时,施工前,项目法人单位必须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发布航行通告警告,影响船舶正常通航的施工作业,还必须申请海事部门进行安全维护。
(六)工程实施及交竣工验收。施工中,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工程质量管理,积极配合施工监理、交通质监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工程完工后编制好竣工资料,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权限组织竣工验收,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安全评价。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审批的1000吨级以上港口建设项目由市港航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安全验收评价,1000吨级以下的港口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一并进行安全预评价。
(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由港口经营业主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发放港口经营许可证。
(九)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港口经营业主凭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
三、必须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后,港口经营业主才能进行港口经营。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