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潼南府发[2008]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潼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潼南县人民政府2008年4月16日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潼南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改善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条件,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和《重庆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渝(2002)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的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功能,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住房救助。
第四条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我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方案和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筹集及廉租住房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工作。
发改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立项工作;监察部门做好对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做好新建、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所需相关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工作;民政部门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公安部门做好户口核实和校对;规划部门做好对新建廉租住房选址规划和定点;物价部门做好对廉租住房建安造价和租金标准审核等相关工作;税收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税收的支持政策;统计部门要会同县国土房管局负责基础数据统计、分析、处理等工作;国土房管部门做好对土地征收划拨,并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相关规定具体实施建设、购置廉租住房和租金补贴的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及保障方式。
(一)租金补贴,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即按每人实际使用面积与10平方米之间的差额计算补贴面积,所租房屋地区类别市场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每月每平方米租金补贴标准,租金补贴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共同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实物配租,即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由政府以低廉的租金向其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普通住房。即按每人使用面积10平方米计算且户均面积为30―50平方米,配给合适面积的廉租住房。其住房租金标准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县物价局共同拟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
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必须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其所租房屋租金超出补贴额度的,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方式的调整,由县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应建立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包括:一是县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在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四是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和中央财政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五是通过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以财政资金为主,社会捐赠、其他筹集的资金为辅,由县财政局专户管理。县财政局应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逐年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租金补贴或廉租住房的建设、购置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的筹集与管理:
(一)新建、购置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二)腾退、转换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一定使用期限的住房;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等;
(五)建设、购置和其他房源的廉租住房纳入县直管公房统一管理;
第八条 建设廉租住房,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土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建设、购置廉租住房,除工本费外,免交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契税;
第九条 严格廉租住房保障审批程序。
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乡)、国土房管局三级审核机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的对象及条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三代同堂的家庭人均住宅使用面积低于7平方米)
(三) 家庭成员取得本县非农业户口且在本县实际居住。
(四)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五) 在同等条件下,军烈属、孤、老、病、残居民应优先解决。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应由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持下列资料向县国土房管局提交: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
(二)潼南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四)所有成员现实住房情况证明。(由所在地居委会提供)
(五)县国土房管局规定需要提交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财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联合审查小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下列标准完成对申请家庭的户口、人口、住宅使用面积、家庭收入等方面的审查工作: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以公安部门制发的现有户口簿为准,且户口从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无分户、合户的情形。
(二)家庭人口按在居住地有本县非农业常住户的人数计算,独生子女按实计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家庭人口:
1.空挂户口,即虽有户口,但常住其他地方、在他处有住房的。
2.亲友未成年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或寄住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入且在他处另有住房,人为造成住房困难的。
4.其他不能计入的家庭人口。
(三)对现住房按以下方式认定:
1.没有住房和租赁私房的家庭均按无房户对待。
2.租赁公房和拥有自有产权私房的家庭按现住房计算使用面积,其中住房阁楼高度不到1.2米的不计算使用面积;1.2米到1.7米的对折计算使用面积;1.7米以上的全部计算使用面积。
3.有多处住房的,应将多处住房合并计算使用面积。
4.有非住宅户的一律按有住房处置。
第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范围公告。对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对有异议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县国土房管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
第条十四条 对已登记的家庭应结合其住房困难程度,按照递交申请的先后或者摇号、抽签确定的顺序轮候。
第十五条 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县国土房管局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交纳租金。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县国土房管局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租赁行为发生后,应与住房出租人签订《潼南县房屋租赁合同》,经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后,并凭住房租赁合同与出租人一起领取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发放给出租人。
实施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廉租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后,自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未落实租赁房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重新安排轮候;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放弃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权利的,应当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七条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发放租金补贴和配租住房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每年会同县财政、民政、公安、税务和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积极配合。
第十八条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或者伪造有关证明而获得租金补贴或者配租住房的,国土房管局应当停发租金补贴,责令其退出领取的租金补贴和住房。
第二十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当家庭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政府规定的当地城镇居民最低收入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当及时报告县国土房管局,并停止领取租金补贴或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退房的,经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可以在一年以内续租,续租期间执行市场租金标准。续租期满,应将廉租住房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应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由县国土房管局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
(一)拖欠租金的。
(二)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转租廉租住房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