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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4 生效日期: 2008-04-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宿发(2008)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全面覆盖分层次满足我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健全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危旧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加快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住房保障对象扩大到城市低收入家庭,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对具有一定购买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障;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及其他低收入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确保住房政策无缝对接,全面覆盖。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适度保障和保障标准动态控制;划分层次,货币与实物相结合;各县独立运作,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以区为主。
  二、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及标准。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保障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基本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住房困难标准控制在15-18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补贴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确定。对城市低保无房家庭和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物配租采取轮候制。
  (三)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新建、收购、改建、置换以及社会捐赠等途径,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可以在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配建比例和套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适当相对集中建设。
  (四)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 1、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土地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4、争取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5、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项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开支。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安排、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八)廉租住房保障动态监管。建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需指定专人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等程序,按照《宿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市建设部门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具有城市常住户口和一定购买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控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范围,不得将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土地征用安置等用途。
  申购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轮候制度。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全市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府分解下达到县区,实行目标考核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县区政府直接组织集中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按家庭人口及结构合理确定,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实行物业管理,为居民营造文明、安全、整洁、便利的生活环境。
  (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3%核定;县区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四)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上市转让的,购房人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多渠道提高城市居民居住水平
  (一)加快危旧房改造。至2010年,完成直管公房4大片、1.8万平方米维修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切实改善老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
  (二)推进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小区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改善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条件。蓝领公寓建设按照政府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也可以由园区管委会直接组织建设。
  园区工业企业中签有固定劳动合同的进城务工人员可以购买公寓性住房。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学历的进城务工人员优先购买。
  五、制定落实住房保障配套政策
  (一)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所交纳的市权范围内的规费,实行先缴后奖,房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交付使用的实际面积分期全额奖励返还。蓝领公寓建设用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价和房价由园区管委会会同市国土、建设、物价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具体按照《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执行。
  (二)落实“两个70%”。优先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商品住房建设用地要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其年度供应总量不得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10%。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城市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六、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工作组织领导
  (一)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县区要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要明确今后每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数量、建设用地、解决户数和需要的资金数额。住房保障发展规划是市政府考核县区政府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实施和管理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廉租住房制度的指导、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选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土地供应等工作;财政部门 负责落实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资金审核、结算、以及资金拨付等工作;物价部门负责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三)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市政府对县区政府实施住房保障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将组织规划、财政、国土、建设、物价、监察等部门对县区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县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各县区要设立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具体实施工作,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附则
  沭阳、泗阳、泗洪县城市住房保障办法由当地政府参照本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200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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