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4 生效日期: 2002-01-14
发布部门: 浙江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六条第三款修改为:“用户用水设施工程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设计方案应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意见后方可建设。”
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专业清洗单位应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核准并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专业清洗人员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并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从事清洗业务。”
三、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不得擅自在用户用水设施的供水管道上直接接泵抽水。确需使用加压供水设备的用户,应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通过储水设备加压供水。”
四、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市政园林、环卫等部门因作业确需用水的,应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沿街规定的地点设置专用供水设施,并安装计量水表。使用部门应按规定期限向城市供水企业缴纳水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