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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8 生效日期: 2008-04-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鄂州政办发[2008]35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8年全市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2008年以小造纸,小水泥,小选厂,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等“六小”及城区油烟噪声和“煤改气”,洋澜湖综合整治和城市污水治理,建筑施工,城区山体保护为重点,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建设“两型社会”先行区和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大城市打下坚实基础。
  一、目标任务
  (一)小造纸治理:继续开展小造纸专项治理,确保绿洁纸业、银海纸业和远大纸业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二)小水泥治理:继续清理取缔无工商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水泥生产企业,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机械立窑生产线、直径1.83米及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小选厂治理:继续开展小选厂专项治理,6月1日前关闭全市范围内的违法小选厂。(市环保局牵头)
  (四)小炼铁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铁生产企业;11月30日前淘汰容积200立方米及以下的高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小炼钢治理:6月30日前取缔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环保整治不达标的违法炼钢生产企业;11月30日前淘汰公称容积2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小印染治理:淘汰污染严重、无法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小型印染企业。关闭《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禁止新建的74型染整生产线。(市环保局牵头)
  (七)城区油烟噪声整治和“煤改气”工程:继续开展城区油烟噪声专项治理,完成14家群众投诉较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噪声整治工作;继续推进“煤改气”工程,完成16家燃煤单位的“煤改气”工作。(市环保局牵头)
  (八)洋澜湖综合整治及城市污水治理:继续推进洋澜湖综合整治和城市污水处理工作,重点实施沿湖道路、护岸及绿化等工程,逐步实施五丈港生态修复、洋澜湖重点区域生态清淤、管道截流、洋澜湖城市湿地公园以及引江入湖换水等工程,从根本上解决洋澜湖总磷、总氮严重超标,水体富营养化的问题;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完成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督促完成葛店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梁子岛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工程,启动红莲湖旅游度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作。(市建委牵头)
  (九)建筑施工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建筑施工围挡专项整治,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硬化建筑工地进出路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 土,对建筑噪声进行专项整治。(市建委牵头)
  (十)城区山体保护:继续加大对城区采石厂的整治力度和检查督促力度。对确需开采的采石厂,必须在规定时间采完,对关停的采石厂,确保不出现再开采。(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5月上旬,各区、街办按照专项治理目标任务分门别类完成本行政区域调查摸底工作,初步确定专项治理企业名单;5月中旬,确定拟关闭企业名单,逐一进行复核、确认,制订2008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下旬至12月,各地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对重点地区开展现场监督,促进专项治理工程的顺利实施。市专项治理牵头部门每月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一次督察,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8年11月底前,各区、街办按照不同实施阶段,分别组织监督检查,并按时上报阶段性工作总结。市专项治理工作专班组织对各地全年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环保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市各牵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负责全市环保专项治理的协调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各区、街办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治理目标,制订本地区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督促关停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切实做好关停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部门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要切实承担起专项治理的牵头责任,按照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总体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强化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对限期淘汰的落后企业,金融机构要停止各种形式的授信,并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发放的贷款;物价部门在淘汰期限内,实行差别电价、水价;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水务部门依法停止供水;质监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或变更营业执照。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大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的产业政策,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拥护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市专项治理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通报情况,交流信息。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落实监督责任。对没有完成专项治理任务的地区,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各区、街办对属地的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拟关停企业关停情况进行监督,每月要向市政府及专项治理专班报告工作情况。市政府定期组织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向社会公示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执行情况,防止落后产能停而不汰,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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