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洪科农社字[2008]37号
各县(区)科技局:
为了贯彻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发展”的精神,鼓励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争当科技创业先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该项工作今年在进贤县、安义县进行试点,并逐步在全市推广。
现将《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科技部《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及《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实施方案》的部署,为扎实推进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百姓创家业、能人创企业、干部创事业"战略举措,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发展"的精神,鼓励广大农村生产经营者学科学、用科学,争当科技创业先锋,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南昌实际,特制定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率先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成果,主导特色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和技术力量为支撑,起到示范、引导、辐射和带动作用,引领和支撑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示范村必须是自然村,科技示范户必须是农户。
第二章 科技示范村标准
第四条 科技示范村标准如下:
(一)村委班子:具有一支团结务实、开拓创新、作风过硬的村干部队伍,有较强的科技意识,依靠科技发展本村经济有清晰的思路,有切实可行的科技发展计划,并指派责任心强的村干部牵头负责自然村科技示范工作。
(二)主导特色产业:村主导特色产业科技含量高、规模较大,在本地区具有领先地位,并具有"一村一品"的特色,产业逐步向优质、高产、高效方向发展。单项指标:1、种植业。露地特色蔬菜200亩以上;大棚经济作物100亩以上;花卉苗木、经济林300亩以上。2、养殖业。畜禽年饲养保有量在1000头或5000羽以上;特种水产养殖300亩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区)农民人均收入30%以上。
(三)科技支撑:村民科技文化素质较高,主要劳动力掌握一门以上主要经营项目的实用技术。村积极组织农户外出考察学习,参加各类技术培训,效果较显著。村积极寻求技术依托,经常咨询专业技术人员或聘为技术顾问。建立村科技活动室,定期向村民开放,并定期开展科学知识与实用技术专题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
(四)示范辐射:村容整齐、环境优美;村民遵纪守法,集体意识强,执行政策好;友好互助,携手致富,和谐创业氛围浓厚。村主导特色产业对村民和周边区域有较好的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三章 科技示范户标准
第五条 科技示范户标准如下:
(一)思想素质:模范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具有较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奉献精神,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科技意识:家庭主要农业生产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积极推广应用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踊跃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积极寻求技术依托,经常向有关技术人员咨询,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技术顾问,并具有"一户一技"的特色。
(三)产业指标与效益:直接从事种植或养殖业,并有一定面积和规模。单项指标:1、种植业。露地特色蔬菜50亩以上;大棚经济作物30亩以上;花卉苗木、经济林50亩以上。2、养殖业。畜禽年饲养保有量在100头或1000羽以上;特种水产养殖50亩以上。家庭人均收入高出当地人均收入一倍以上。
(四)示范作用:注重生活质量、庭院环境优美、清洁整齐美观,热心帮助邻里。所经营的项目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有形成产业化趋势(或已形成),示范带动3户以上农户科技致富。
第四章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申报
第六条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申报遵循村、户自愿的原则,由村、户填写申报书,经本县(区)村委、乡镇(街道)政府办初审同意后,向县(区)科技局报送。
第七条 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筛选,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认定条件,复审材料,实地考察,综合评价,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予以认定。
第五章 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将由市科技局授予牌匾,并予以2年的科技经费扶持,分别为5万元/年、1万元/年。当年示范作用不强、产业效益不显著的示范村、户,次年不再予以科技经费扶持。科技经费主要用于示范村、户科技项目的引进、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科技考察、科技报刊订阅和科技设备购置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科技工作,由市、县两级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市、县(区)科技局要加强对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服务指导,为他们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十一条 县(区)科技部门要切实强化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工作的管理,及时总结、宣传、推广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经验和做法,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六章 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的验收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每年的工作总结需提交县(区)科技局,由县(区)科技局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在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实施3年后,联合县(区)科技部门,对科技示范村、示范户进行全面考评验收。
第十四条 经验收合格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可继续保留"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示范户"称号。验收不合格的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将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南昌市科技示范户申报表(略)
附件2:南昌市科技示范村申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