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卫医字[2008]38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落实国家审计署《关于国家发改委2007年度预算内安排江西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审计调查报告》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理的整改建议,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配套文件的学习与贯彻,尤其是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门诊部、诊所类医疗机构,要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严格区分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重点加强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医疗废物的管理,加大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力度。
三、对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地方,继续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过渡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赣卫医字〔2004〕77号)执行,确保医疗废物妥善、安全处置。
四、按照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规定,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统一由江西省翔进医用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定点回收处理。
五、省医院感染监控中心负责对定点回收单位进行管理,指导定点单位健全回收管理制度,经办人对回收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处置后的废塑料去向、数量、时间要登记备查,确保处置后的废塑料再利用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六、有关定点回收的具体问题,由江西省翔进医用物资回收再生有限公司与医疗卫生单位商定。要明确责任,加强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