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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陕西省企业下岗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4 生效日期: 2001-09-24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330号

各地、市劳动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我省企业下岗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贝1号)精神,现就我省企业下岗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1)11号)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取得《陕西省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卡》,并领取下岗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企业下岗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企业下岗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即:各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企业下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属企业下岗人员的人员名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岗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中心负责传递到相应地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地市及其以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地市属以下企业下岗人员的人员名单,由各地市及其以下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机构负责传递到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将认定的企业下岗人员情况与企业和财政拨款人员名单以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名单至对应后,方可办理有关医疗保险参保手续。 
  三、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企业下岗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2%的比例直接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本人应承担的部分,并办理参保手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本人应承担部分的,视为中断医疗保险关系,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各地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积极主动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企业下岗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同时,要及时根据企业下岗人员认定情况的变化,做好变更企业下岗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手续的工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下岗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与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的时间相同。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五、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企业下岗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按照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的要求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享受统筹地区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 
  六、各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密切配合,做好认定企业下岗人员情况与企业和财政拨款人员名单以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人员名单的至对应工作,保证企业下岗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顺利开展。 
  七、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破产企业,按国家和我省有关企业破产兼并的政策办理。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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