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8]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按照《鞍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7〕76号)和《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事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8〕27号)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了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值班工作的领导,信息报告和值班工作有了明显提高。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值班工作重视不够,迟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落实和反馈市政府领导批示不够及时,信息报告质量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今年,我国将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还将举办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这对做好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切实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值班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关口,信息报告渠道畅通与否和传递效率高低,直接影响到各地区、各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的信息报告有利于领导机关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动态和发展趋势,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和灾害的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加快老工业基地振兴和构建和谐鞍山的高度,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创造条件。
二、切实加强对值班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值班工作,加强信息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面广、反应灵敏、传递迅速的信息报告系统。从即日起,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实行领导同志在岗带班、两名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领导、值班领导和应急工作人员务必保证24小时联络畅通。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亲自过问,加强督促,确保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渠道的畅通。要加强值班队伍建设,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承担值班工作。要加强值班室办公自动化建设,保证值班室电话、传真机、计算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运行良好,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效率。值班人员要忠于职守,不断提高政治敏锐性和业务熟练能力,不得脱岗、漏岗,确保政令畅通和信息报送工作的及时准确。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按月份将值班安排和值班联络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备案。
三、进一步明确信息报告的范围、渠道及要求
(一)报告的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重特大刑事案件等。
除此之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人员身份特殊,或因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学校安全事故等导致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的,也必须及时上报。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及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也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报告的渠道及要求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联系电话:5535701,5530131,传真:2230827)负责接收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市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如实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补送文字报告。对突发公共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及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工作安排及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
四、建立信息报告和值班工作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市政府应急办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值班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开展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查找原因,上报整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值班人员工作不到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谎报、瞒报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