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建交[2008]273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的通知》(建办住房〔2004〕78号)和《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事项内容的通知》(京建法〔2008〕172)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市将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在北京市交易权属管理系统(www.bjfdc.gov.cn)完成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后,应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预购人不再向市、区县建委(房管局)申请办理预售登记。
二、预售合同网上联机备案程序如下:
(一)买卖双方确认合同条款,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商品房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附件1),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提供预购人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手续应在7日内完成。
三、房地产交易管理网将在预售项目的楼盘表上用褐色标识公示已联机备案的房屋。预购人可凭签约时设定的密码登陆交易管理网查询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四、预购人为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的,应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预售项目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销售的,开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国家安全管理的规定。
五、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联机备案后,该房屋办理预告登记、转移登记时,房屋权利人与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应当一致。
六、在房屋预售期限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解除合同或调换房屋的,买卖双方须持相关材料共同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因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可单方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七、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原件)(附件2);
(二)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协议(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的除外)(原件);
(三)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四)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预购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六)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当事人应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后再办理预售合同备案解除手续。
八、因下列情况发生预购人变更的,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
1.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
2.继承或遗赠;
3.离婚;
4.夫妻之间更名;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后,市、区县建委(房管局)为当事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附件3)。
九、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因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房屋转移的,受让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原件)(附件4);
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原件);
3.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二)因继承、遗赠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由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
2.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或法院判决书(原件);
3.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5.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三)因法院判决、调解离婚发生房屋买受人变更的,财产归属方可以单方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
2.离婚证(原件、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协议离婚的)或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法院判决、调解离婚的)(原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协议离婚的房产处分人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四)夫妻共有的房屋,夫妻之间变更名称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办理预售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一份(原件);
2.夫妻双方共有房屋的协议和更名申请(原件);
3.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4.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转移房产方的授权委托书需公证;
5.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6.预购房屋已办理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期房抵押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变更的书面证明(原件)。
十、本通知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2008年6月1日前已网上签约但尚未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登记的,可直接按以上规定进行网上联机备案。市、区县建委(房管局)在6月1日前已受理的预售登记申请,应继续按照原规定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
联机备案编号: 联机备案日期:
出 卖 人 |
公司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涉外安全审查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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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受 人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性质 |
暂住证号码/居留状况证明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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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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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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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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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规划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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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总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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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情况 |
□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银行为: □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未设定抵押 | |||||
合同网上签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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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双方签字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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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 |||||
买受人或委托代理人在领取正式预售合同后确认: 年 月 日 |
附件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解除申请表
出 卖 人 |
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涉外安全审查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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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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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受 人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性质 |
暂住证号码/居留状况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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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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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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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机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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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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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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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机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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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买受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 ||||||
审核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附件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登记表
变更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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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买 受 人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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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买 受 人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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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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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机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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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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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部门留存一份,一份交买受人留存,一份交出卖人留存。
附件四: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
变更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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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买 受 人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性质 |
暂住证号码/居留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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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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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买 受 人 |
姓名/名称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性质 |
暂住证号码/居留状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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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证件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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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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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机备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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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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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买受人: 现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审核 |
经办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