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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4-29 生效日期: 2008-04-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大政办发[2008]50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工作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市政府决定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清理,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二中全会精神,清理和确认我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设定,加强对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管理,为提高行政效能、建立规范的审批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审批监督机制、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奠定基础。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为市政府各部门现行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具体包括:
  (一)本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二)有关税费减免、使用政府基金或者享受政府其他有关政策待遇的审批;
  (三)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的审批;
  (四)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产权、资产变动的审批;
  (六)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
  (七)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和登记。
  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117号)中公布保留的116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事项不再清理。
  三、清理原则
  (一)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予以保留;
  (二)国务院及其部委和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保留,但实施部门也可以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取消的建议;
  (三)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以及没有依据实
  施的各种审批和登记事项,予以取消;
  (四)申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行政
  许可事项的,另行审查决定保留或者取消;被认定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不进行清理,留待以后再研究、处理。
  四、工作步骤
  此次清理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清理阶段(2008年5月4日至7月31日)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自行清理本部门现行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提出具体的清理建议,填写《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建议表》,连同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83686081)。对于部门无法甄别是否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事项,也应当申报。凡未申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视同取消,一律不得实施。
  (二)审查阶段(8月1日至11月30日)
  市政府法制办依据本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部门的清理建议认真逐项核查,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后形成保留、取消、属于行政许可另行审查及不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清理意见。
  (三)报审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市政府法制办将清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是积极推进行政管理创新、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基本保障。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门处室和人员从事这项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指导,严格审核把关。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各部门清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专长,对本部门填报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建议表》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扎实推进清理工作。
  (三)狠抓落实,按时完成任务。各部门要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大局出发,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本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的清理,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部门清理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清理建议表
  单位(印章): 填表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设定依据
清理建议
备注
审批
登记
 
 
 
 
 
 
 
 
 
 
 
 
 
 
 
 
 
 
 
 
 
 
 
 
 
 
 
 
 
 
 
 
 
 
 
 
 
 
 
 
 
 

    填报说明:1.“项目类别”一栏,在对应的审批或登记类别中打“√”。
    2.“设定依据”一栏应注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文号、具体依据的条款。
    3.“清理建议”一栏填报保留或取消;无法甄别或认为属行政许可的事项,标注在“备注”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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