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8]第7号
v为维护城市道路整洁和环境卫生,禁止车辆运输遗洒、带泥上路等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安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在平山、明山、溪湖区的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以及液体流体等易撒漏物质(以下简称易撒漏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全覆盖的密封措施,运输易撒漏物质必须装载规范,保持密闭运输和车容整洁,不得沿途飞扬、撒漏和带泥上路。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易撒漏物质或者带泥污染道路的车辆禁止在上述区域内通行。
二、上述区域内的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必须实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槽、排水沟等设施和车辆清洗设备,指定专人清洗车辆,看管施工现场出入口部,防止车辆带泥出场,保持周边环境清洁。
三、对违反本通告的,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易撒漏物质或者带泥污染道路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禁止其驶入上述区域内的道路。
(二)运载易撒漏物质的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包括车辆带泥污染道路)的,由综合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
(三)未在施工现场出入口部设置硬铺装和清洗设施、设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