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0]6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召,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立法法,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通知》(国发[2000]11号),《通知》就充分认识贯彻立法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立法法的学习、宣传、培训等工作,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现将国务院《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立法法的重要意义。立法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健全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有法可依。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自1979年至今年4月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62个法律,通过了114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854个行政法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或者批准了7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3万多个行政规章。从我区来看,自1978年到1998年的20年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批准)205个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制定了368个政府规章。这些立法成就,反映了改革开放的进程,肯定了改革开放的成果,对保障和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充分肯定立法成就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工作特别是政府立法工作还存在不少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至有些部门不适当地从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考虑国家、自治区和人民的整体利益不够,总想通过立法解决本部门的机构、编制、经费等问题,强化审批、许可、收费、罚款等权力。
至有些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不同程度地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体现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够充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够,比较重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不重视法律规范的引导和教育作用。
至法规、规章中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针对性不强,突出地方特色不够。
上述问题,既是我区政府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整个立法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法根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总结20多年来立法工作的实践经验,对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和适用原则、备案审查等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是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都必须遵循的一部基本法律。
二、深刻领会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准确把握立法法所规范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立法监督等项重要制度,并以此指导和规范政府立法工作。立法法确立的原则、制度和各项具体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促进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提供了法律保障。今后,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在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过程中,要坚持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不要具体规定机构、编制、经费、税收减免、财政拨款等内容,严格控制审批、许可、收费等事权的设定,防止通过立法扩充权力。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坚决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服务于人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