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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09 生效日期: 2009-01-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监测数据,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可引起心脏瓣膜损害、肺动脉高压、心力衰竭、心动过速、心慌、胸闷、血尿、皮疹、恶心、头晕等严重不良反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组织专家对该品种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该药品用于减肥风险大于利益。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9]19号)要求,国家局决定停止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或者处理。
    请各地迅速通知辖区内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盐酸芬氟拉明原料药和制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监督已生产或上市销售药品的召回及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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