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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辽宁省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山南储配站“12?26”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1-15 生效日期: 2009-01-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城[2009]3号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辽宁省鞍山市煤气总公司南山储配站“12.26”煤气中毒事故的通报》(建办城电[2008]12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立即传达到相关人员,并结合这起事故举一反三,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认真查找工作中的不足,特别是在春节临近之际,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各燃气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
  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树立燃气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的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对燃气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落实各项安全工作职责,切实将燃气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抓实抓好。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燃气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强制性条款。要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特别要对辖区内在前一阶段全省燃气安全检查中查出问题的燃气企业进行一次复查,看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是否达标,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查出的问题不重视、不认真整改的企业,各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法严厉予以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三、加强对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教育
  1.对燃气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集中的安全常识教育,使所有人员作到重视生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2.对所有燃气企业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按照我厅规定未取得相关岗位上岗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燃气岗位工作。
  3.加强对各级值班、值宿情况的监管,定期检查、抽查。一经发现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工作时间或工作区内喝酒、打麻将等情况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二OO九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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