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2009]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安排,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